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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名称](以下简称“委托方”) 受托方: [受托方名称](以下简称“受托方”) 第一条 委托事项 委托方委托受托方合作伙伴委托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注册商标,商标名称为 [商标名称],类别为 [商标类别编号]。 受托方同意为委托方提供以下业务伙伴服务: 商标查询检索; 商标申请文件起草和递交; 与商标局沟通协调; 4. 办理商标申请的后续事宜,包括答复补正、驳回复审等; 5. 获取商标注册证并将其邮寄给委托方。 第三条 协同伙伴费 委托方同意支付受托方以下合作伙伴费: 商标申请费(由商标局收取):[金额] 元; 协同伙伴服务费: [金额] 元。 第四条 支付方式 委托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全部合作伙伴费。 第五条 保密义务 受托方对委托方提供的商标名称、标识、申请材料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受托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等信息。 第六条 知识产权 委托方保证商标名称及其标识具有合法性,不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商标权的情况。受托方对委托方的保证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条 申请失败 如果商标申请因委托方原因导致驳回或撤销,受托方有权保留全部协同伙伴费。 第八条 延期 在特殊情况下,受托方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延期商标申请的协同伙伴服务期限。受托方应当及时通知委托方延期的原因和期限。 第九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委托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日期: 受托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日期: